飞劳动法|工伤赔付同人不同价?一人工伤,竟然有不同的赔偿标准!
▲我们只发原创,本号所有论文均为蔡飞律师原创,点击蓝字,关注原创!探讨交流及其他联系可发邮件cf@kingpound.com。
本文曾向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的负责人讨教,获指正良多,本文特致谢!
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工作地点不一致的情形下,同一人发生工伤,缴纳了工伤与没缴纳工伤,赔偿标准竟然不同;而在不同的地方缴纳,赔偿标准也不同!也即同案不同判是合法的!
笔者作为仲裁员处理案件中,在上述情形下,涉及计算工伤赔偿时,发现很多专业律师把基数都搞错了,梳理说明一下:
一、已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但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用工所在地不一致的一般情况下,按用人单位所在地标准。
工伤申请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而非用工所在地,待遇标准也是用人所在地,而非用工所在地。依据如下: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也有相应的规定。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二、已在用工所在地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但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用工所在地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按用工所在地标准。
参保所在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跨地区劳务派遣、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七条第三款)】
三、如果没有工伤参保呢?这种情形下,最容易产生误会。
此情形下,如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用工所在地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按用工所在地标准。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七条第三款;
2.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三、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上述三情形,举例说明如下
李某的公司在北京,但一直在广州工作,发生了工伤
1.李某已在北京参保
则工伤的申请、工伤待遇标准,按用人单位所在地——北京的方式和标准处理。
2.李某已在广州参保
则工伤的申请、工伤待遇,按用工所在地——广州的方式和标准处理。
3.李某在广州和北京都没有参保
则工伤的申请、工伤待遇,按用工所在地——广州的方式和标准处理。
五、另有法律规定不明确的,说明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此又让人又有疑惑,实践中怎么处理?按照该规定,上述李某的例子,似乎是这样的:
李某的公司在北京,但一直在广州工作,发生了工伤(说明,北京的有关标准高于广州),除非双方明确约定适用北京的标准,否则工伤待遇标准,都按用工所在地——广州的方式和标准处理!
不过在实践中,因该规定不够明确,所以关于工伤保险赔偿基数的确定,一般没有按这个规定处理。
附:往期原创
劳动合同订立类
员工入职时单位该做的工作,这里全有了 |
从省检抗诉无果看,怎样才需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附指引) |
企业用工风险防范之—员工入职时应提供的资料 |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单位不能马虎了事 |
劳动合同自动延续的八种情形下,是否需签订劳动合同 |
被迫变换用人单位,合同签订次数累计吗? |
老板你错了之招聘篇 |
劳动合同约定类
关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十二个典型错误 |
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没效,但也不要以为没用 |
八条让老板杀鸡不成蚀把米的用工规定 |
飞劳动法丨如何拟定最完整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如需要可获取协议文本) |
飞劳动法丨五个看似专业但极坑老板的劳动合同条款,贵司合同里有没有? |
劳动合同的履行类
飞劳动法|十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告知方式 |
哪些情形下可调整岗位?史上最齐总结 |
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后,劳动者坚持在原岗位上班是否构成旷工 |
有诊断证明,单位就一定要批病假吗? |
五步走,开除泡病假员工 |
怎样才可以以不胜任工作及经营需要为由降职降薪?让我们从各种案例中找出结论 |
职工患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企业是否需终生负责(退职待遇)? |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经济补偿金
飞劳动法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十二种情形 |
飞劳动法丨工伤职工自动离职,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判决书缺乏说服力,我们来补充)? |
飞劳动法|现在起,经济补偿金计算发生重大变化! |
主动辞职还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所有情形 |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的标准和关系,这里全有了 |
又一逆天终审:60岁后以单位一直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职,获经济补偿金 |
劳动关系的认定类
工资待遇类
女职工类
工伤等社保类
劳务派遣类
天啊,法官助理是劳务派遣工 |
连省检都搞错而抗诉,看劳务派遣的几个常见错误 |
竞业限制类
未约定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是否有效(单效或双效)? |
堵住协议的这些漏洞,竞业限制约定才算完整 |
劳动合同期内约定竞业限制白捡好处,HR不可不懂 |
在职期间就给竞业限制补偿,白给了 |
你可能知道知道竞业限制的证据,但不会这么齐 |
裁判部门能否调整竞业限制过高的违约金? |
劳动法规解读类
解读广东最新的劳动争议处理标准,超级有用的提示不可错过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最新修改,几个不可不知的重大影响 |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解读之——工会职责 |
评北京高院最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解答的规定,折射劳动争议的一些典型困局 |
诉讼仲裁类
劳动仲裁中,涉程序的几个疑惑问题 |
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争议太大,一裁两审竟都不同 |
关于送达,再审开庭审理都输了,看了你可能出冷汗 |
专业法官的一份判决书,为什么这么多低级错误? |
我找了无数的案例,就是为了求证劳动争议中,一审增加的什么请求可以受理 |
必看!真实案例,如何犯上劳动仲裁请求最严重的错误 |
即使资深的劳动法律师,也应知道的六个避免职业风险必问问题 |
作为菜鸟代理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要了解的六个基本问题 |
劳动仲裁终局制度的五大缺陷 |
已撤回申请,又以同一事由再申请,还可以吗?不可以吗? |
劳动争议中,分支机构如何承担责任? |
其他类
飞劳动法,原创干货
下期更精彩!
版面、文字编辑 | 飞劳动法
关于飞劳动法
作者简介——蔡飞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特约律师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原创声明
本文为原创,如其他公众号或其他媒体需要转载的,务必保留原文本意,并标注出自“飞劳动法”、本文作者为“蔡飞”,否则视为侵权,本人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识别图中二维码,可关注这一坚持只发自己原创的公众号! ↓